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、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(2004年4月8日印發(fā))
第一條 為擴大黨內民主,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(試行)》、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和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黨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,設區(qū)的市、自治州委員會全體會議(以下簡稱全委會),對下一級黨委、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,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。
第三條 市(地、州、盟)、縣(市、區(qū)、旗)黨委、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,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。
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,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。
第四條 全委會的表決由黨委常委會主持,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公布黨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、推薦人選名單;
(二)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,逐一介紹擬任人選、推薦人選的推薦、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;
(三)對擬任人選、推薦人選進行審議;
(四)無記名投票表決;
(五)宣布表決結果。
第五條 審議時,全委會成員是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,以及與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親屬關系的,本人必須回避。審議后,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。
第六條 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,由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作出說明。
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,由黨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。
第七條 全委會表決時,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。委員可以投同意票、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,但不得另提他人。表決以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(shù)同意為通過。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,也不另行投票。
第八條 投票表決設監(jiān)票人、計票人若干名。監(jiān)票人由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,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。計票人由黨委常委會指定,在監(jiān)票人監(jiān)督下進行工作。監(jiān)票人和計票人應當實行公務回避。
第九條 計票完畢,由監(jiān)票人向全委會報告計票結果。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。
第十條 全委會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,一般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。確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,必須提交另一次全委會表決。兩次未獲通過的,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。
第十一條 暫緩表決的,黨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前作出是否繼續(xù)提名的決定。繼續(xù)提名的,應當提交全委會表決。
第十二條 全委會閉會期間,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:
(一)根據(jù)黨委意見,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表、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、提名理由等材料,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。
(二)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,應當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向組織部門反饋。對提名人選,可以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。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,視為同意。征求候補委員的意見表不設同意、不同意或者棄權欄目,只設反映情況欄目。
如遇特殊情況,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,組織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做好記錄,該記錄與書面意見具有同等效力。
(三)由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向黨委常委會匯報。
(四)經征求意見,超過全體成員半數(shù)不同意擬任人選、推薦人選的,黨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。
(五)全委會成員反映擬任人選、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,黨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,并根據(jù)調查核實情況,及時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。對署名反映問題的,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向反映問題的全委會成員反饋。
第十三條 全委會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,不準泄露提名、討論、投票等情況。
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,任何人不得誣陷誹謗他人和進行串聯(lián)、拉票等非組織活動。
對違反規(guī)定的,應當根據(jù)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十四條 黨的地區(qū)、盟委員會對縣(市、旗)黨委、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決定,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。
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黨委、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,黨的縣(市、區(qū)、旗)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,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