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門 | 川投水務 | 招聘人數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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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經驗要求 | 0 | 學歷要求 | 0 |
專業(yè)要求 | 0 | 截至時間 | 2017-12-29 |
本部員工招聘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深化國有企業(yè)“三項制度”改革,選拔和聘用適應公司長遠發(fā)展的高素質人才,全方位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,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發(fā)展戰(zhàn)略和相關管理制度,特制定《四川川投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員工招聘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本辦法”)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川投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員工的招聘管理工作。
第三條 公司本部員工招聘堅持以下原則:
1.黨管人才與市場化選聘相結合;
2.公開、平等、競爭、擇優(yōu);
3.德才兼?zhèn)?、以德為先、注重實績?/span>
4.考試與考察相結合。
第二章 招聘條件和要求
第四條 新員工招聘的基本條件和要求:
1.須具備“985”、“211”和“雙一流”大學畢業(yè)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;或與城市供水、供氣和環(huán)境保護相關的供排水、城市燃氣工程、環(huán)境工程等專業(yè)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,并獲得相應學位;或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(境)外本科以上學歷;或國家統(tǒng)一招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(含碩士)學歷;
2.綜合素質良好、品行端正、遵紀守法、有良好的職業(yè)信譽;
3.有強烈的事業(yè)心責任感,工作進取心強,團隊合作精神好;
4.身體健康,心理素質良好。
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,從城市供水、供氣、環(huán)境處理的相關行業(yè)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聘用的,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,相關職位、職級待遇經委托專業(yè)機構考試合格后,報黨委會和董事會批準同意,并按招聘程序辦理;中層以下聘用的,也需委托專業(yè)機構考試合格后,按新員工入職程序辦理。
第六條 限制錄用人員:
1.未成年人;
2.被開除和辭退的人員;
3.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、存在潛在勞動糾紛人員;
4.缺乏社會誠信度和責任感的人員;
5.患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的人員。
第三章 招聘流程
第七條 招聘申請。各用人部門需按人員編制計劃和崗位實際需要,提前3個月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《招聘員工申請表》,用人部門須報經人力資源部門和總經理同意,并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,經黨委會和董事會批準同意,方可招聘。
第八條 招聘信息發(fā)布。人力資源部門根據用人部門的招聘申請,具體組織招聘,并根據招聘數量和崗位要求等情況,發(fā)布招聘信息,包括綜合素質測評、專業(yè)能力考試、性格測試、面試等相關內容。
第九條 求職信息篩選。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崗位要求,與用人部門共同對應聘人員簡歷進行篩選,符合要求后通知進入公司招聘考核流程。
第十條 初試。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填寫《求職信息表》,并組織應聘人員進行綜合素質、專業(yè)能力、業(yè)務技能等考試和心理性格測試。依據考試成績擇優(yōu)通知面試。
第十一條 面試。面試考官由人力資源部門、用人部門及相關專家組成。面試結束后,每位面試考官要在《面試報告書》中對應聘人員作出書面評價與錄用與否的建議。
第十二條 復試。經過初試和面試合格者由人力資源部協調安排,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進行復試,必要時由董事長復試。
第十三條 體檢。經復試合格人員,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,原則上按食品衛(wèi)生從業(yè)人員體檢標準到指定醫(yī)院進行體檢,體檢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下一流程。
第十四條 會議研究。經復試和體驗合格者,由公司召開黨委會和董事會批準同意,方可錄用。
第十五條 通知錄用。公司對錄用人員發(fā)出錄用通知(含錄用崗位職責、工資薪酬標準等相關內容),受錄用人員在接到錄用通知后30天內報到,不能報到的,公司可取消其錄用資格;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。
第十六條 辦理入職手續(xù)。被錄用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入職手續(xù),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(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、學歷證書、專業(yè)資格證書、戶口簿、身份證等),錄用人員提供信息如與本人不相符的,立即終止錄用;錄用人員入職后1個月內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由人力資源部門介紹到用人部門報到。
第四章 試用考核
第十七條 錄用的新員工進入試用期后應按照要求進行崗前培訓和上崗培訓,試用期間每月進行一次考核,期滿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進行崗位能力測評,并填制《員工試用期滿考核表》逐級進行審批。
第十八條 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;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十九條 試用期工資待遇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標準全額發(fā)放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負責招聘工作的相關人員須嚴格遵守本辦法要求,做好員工招聘工作,嚴禁杜絕招聘工作中的營私舞弊、弄虛作假的行為,凡違反本辦法的,公司將視情節(jié)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務派遣用工和短期合同工(系尚未列入正式編制的短期臨時用工)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川投水務集團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。